公司OEM业务范围:
承接电采暖炉的OEM生产加工业务;
承接快热式电热水器的OEM生产加工业务;
提供电采暖炉、快热式电热水器的技术转让;
公司坚信:伴随您的加盟,公司定将为提升您的产品的市场地位助一臂之力。 我们真诚欢迎OEM用户与我公司进行业务洽谈。
说明:OEM客户可以自己提供配件,也可以委托我公司统一采购配件。OEM产品的收费是在配件累计价格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的组装、检测及管理等费用(约300-500元)。
OEM合作协议书
甲方: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
乙方:
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,就乙方与甲方合作以OEM方式生产“ ”牌电采暖炉这一项目,现达成协议如下:
一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生产“ ”牌电采暖炉,甲方对“ ”牌电采暖炉只具有生产制造权,无经营销售权。
二、乙方授权“ ”牌电采暖炉商标予甲方进行生产,详细条款参见附件《商标授权委托书》。
三、乙方委托甲方生产“ ”牌电采暖炉,每次订货量不得少于50台。
四、甲方根据乙方每次订单提出的具体规格进行生产,甲方有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。
五、技术参数标准、质量管理体系以甲方和乙方商议和质量文件为标准,甲方对质量负责,整机保修二年,终身维护。超出免费维修期后,只收取配件成本费。
六、保修期限由乙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。
七、甲方不负责对终用户(即乙方的客户)提供售后服务;甲方仅向乙方提供非人为因素损坏的配件的保换、保修服务。
八、甲方承诺对乙方的相关人员免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、技术支持。
九、由于自然灾害、雷电、事故等不可抗拒的,以及由于供电线路、犯罪等因素对系统造成的损害或软硬故障,甲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,但不属甲方的免费保修范围。
十、运输及费用:
1、由甲方负责短途运输,由甲方当地的物流中心运输到乙方的所在地。
2、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。
十一、结算方式及期限:
1、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,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,每次订货都由乙方向甲方下订单,由甲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,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。
2、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,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次合同总额的30%的预付款。
3、每次订单的余款在甲方生产完成之日,在甲方发货之前,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,或由物流公司代收余款。
5、甲方对乙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,从乙方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到帐之日起计算,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十二、违约及解决纠纷的方式:
1、当发生纠纷,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。
2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3、实在协商解决不了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。
十三、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。
十四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甲 方:沧州恒顺昌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乙 方:
法定代表人: 王永涛 (签章) 法定代表人: (签章)
委托代理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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